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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和平持(2015)嘉执字第10号之四《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甘02执10号《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嘉峪关市和诚西路1779号22套商铺的不动产登记(明细详见附表)。因和诚西路1779号 22套商铺已具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条件,现限期嘉峪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向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和诚西路1779号22套商铺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相关材料,办理和诚西路1779号22套商铺不动产首次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若嘉峪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依据(2015)嘉执字第10号之四《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甘02执10号《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将嘉峪关市和诚西路1779号22套商铺登记在何和平名下。

电话:0937-6338728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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