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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嘉峪关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嘉峪关精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丧失竞得人资格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违反《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九条、《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026年1月22日,我局依法作出并向嘉峪关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嘉资撤决[2026]1号)。

鉴于上述行政许可已被依法撤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我局现正式公告,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6202002012003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620200201200050号)予以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两项行政许可证件作废,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持证人嘉峪关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再基于已注销的许可证件主张或行使任何相关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再依据已注销的许可证件实施建设活动或其他行为,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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