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站内卸载货物长时间积压,已超出场地承载能力,为保障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站内卸载货物的处置事宜公告如下:
1.货物转运期限:请货物持有人于2025年7月1日至7月20日内,持相关凭证(卸载证明材料)到嘉峪关市超限检测站,将卸载货物由执法人员核对后自行转运出场。
2.逾期处置方式:若逾期未转运,嘉峪关市超限检测站将视其为无主货物,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联系电话:0937-6202368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超限检测站
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