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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有悖法治精神

杨亮

法治,公平正义的代名词。随着时代的进步,法治日益成为人际交往、诚信建设、秩序维护、生产生活的重要遵循和行为戒尺。可以说,没有法治的捍卫,经济发展的活跃度、人际之间的信任度、行为主体的自觉性就很难保证和约束。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最见不得就是执法尺度不一、执法遵循机械、执法内容多变、执法因人而异等诸多有悖法治精神的行为和做法。比如,出于人情世故,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对法律规定作出选择性择取,把有利条款适用到与己有亲情关联的执法对象身上,将不利条款一股脑儿地抛给陌生执法对象,让法治的公平性、正义性在人为的想当然抉择中丧失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应该承认的是,执法需要讲究政治效应、法治效应和社会效应的统一,但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建立在法律执行的划一性之上,适时根据形势的发展、条件的改变、行为的变化,因应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变通,但这种调整和变通绝不是置法律于不顾,而是想方设法让执法对象的行为逐步适用法律的匡囿,不断放大执法的人文内涵和情感效应。

比如,小摊小贩的马路摊点,是一概取缔还是科学保留?考验的却是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需要明晰的是,执法的目的是让无序变有序、违规变正规,不是针对人、针对事。按照这一逻辑,简单、机械甚至粗暴的执法行为或可达到立竿见影之效果,但未必与法治的初衷相符,也未必能达到皆大欢喜的最优效果。要知道,在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时代,毫无执法温情的做法,与时代发展已严重背离。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拿着法律条文对标对表的做法,的确做到了与法治的精神相吻合,但如此有板有眼地“针尖对麦芒”,显然未能触及法治的精髓。

在中国的情境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从来都是法治聚焦的核心和关注的要点。如果连“为公”和“为民”都做不到,执法的价值和意义自然也就失去了依凭。由此来看选择性执法,这本身就是对法治内核的曲解,更是对法治公平正义价值属性的赤裸裸践踏。对于执法者来说,不要觉得执法的尺度手中握,就可以灵活驾驭法条,如果真是这样话,法律不就成了私家的“秘密武器”了吗?

事实上,“法”乃社会最大之“公器”。“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刹住私利之谋取、私欲之横行的歪风和邪气,给社会运行、为人处事、交流交易常念念“紧箍咒”,凡是触碰者,就要接受严厉的制裁!从这个角度看,执法者和执法对象都是法治践诺的行为主体,谁都没有逾越甚至自由裁量法律的特权。由此来看,所谓的选择性执法,就是对法治精神的最大亵渎,更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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